一、一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具体情形
公民为被告
所在地:公民的所在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如果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则该地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此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管辖原则,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案件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原则上应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目的: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被告参与诉讼,减少其应诉成本。
2.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更熟悉当地情况,便于调查取证、核实证据。
3.限制原告随意选择法院,防止其通过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