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5月14日,中美关税水平已降至以下标准:
1.中国对美商品关税:
保留10%关税:针对原行政令规定的34%关税中的剩余部分(含10%基准关税)。
暂停24%关税:自2025年5月14日12时01分起,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期限为90天(至2025年8月10日)。
取消额外加税:废除2025年4月8日、4月9日行政令新增的关税(曾将关税从34%升至125%)。
2.美国对华商品关税:
保留10%关税:暂停期间,美国仍保留对华商品加征剩余10%的关税(原行政令规定的34%关税中的剩余部分)。
暂停24%关税:暂停2025年4月2日行政令中对华商品加征的24%关税,期限为90天(至2025年8月10日)。
取消额外加税:废除2025年4月8日、4月9日行政令新增的关税(曾将关税从34%升至12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法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六条: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根据2025年5月12日《日内瓦经贸会谈联合声明》,若90天内(即2025年8月10日前)双方未达成新协议,关税将发生以下变化:
1.中国对美商品关税:
恢复24%关税:暂停的24%关税将恢复加征,届时中国对美商品关税将从当前的34%(10%保留部分+24%暂停部分)回升至58%(34%+24%)。
保留10%关税:原行政令规定的10%基准关税将继续保留。
2.美国对华商品关税:
恢复24%关税:暂停的24%关税将恢复加征,届时美国对华商品关税将从当前的34%(10%保留部分+24%暂停部分)回升至58%(34%+24%)。
保留10%关税:原行政令规定的10%基准关税将继续保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十八条: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以及适用关税税率的国家、商品分类目录,以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三)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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