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组在公共场所清场时,若未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导致游客受伤,可能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剧组使用激光笔清场,属于对游客的直接干扰行为。若激光笔照射导致游客眼睛受伤,剧组需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例如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非伤害性清场方式等。若无法证明,剧组需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游客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游客在遭受剧组侵权后,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索赔:
1.收集证据:游客应保存医疗记录、检查单据、现场照片或视频等证据,证明受伤与剧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协商赔偿:游客可与剧组协商赔偿事宜,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旅游监管部门投诉。
3.提起诉讼:若剧组拒绝赔偿,游客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剧组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定剧组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金额。
本案中,韩女士已接受剧组道歉并赔偿医药费,但若后续出现视力损伤等后遗症,仍可依法主张后续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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