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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使用劣势肉的涉事企业应担何责?

大律师网 2025-06-24    100人已阅读
导读:2025年6月23日,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华英实验学校部分学生家长举报学校食堂使用变质猪肉及精排,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经联合调查组核查,涉事食堂存在采购运输过程中未采用冷链运输、向无照经营户采购食材等问题。尽管检测结果显示食材挥发性盐基氮指标未超标,但事件暴露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漏洞。大律师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食品安全责任”的相关问题。

学校食堂使用劣势肉的涉事企业应担何责?

  涉事企业(包括鲲鹏商运公司、古氏配送中心及无照经营户赵某)因未履行食品安全贮存、运输义务,应承担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此外,若调查发现涉事企业存在故意使用劣质肉、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等行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学校食堂使用劣势肉的涉事企业应担何责?

监管部门应如何追责?

  监管部门(包括县教育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因履职不到位,应承担行政责任与纪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监管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纪检监察机关已对相关单位和干部履职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若监管部门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可能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监管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则是关于“食品安全责任”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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