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企业(包括鲲鹏商运公司、古氏配送中心及无照经营户赵某)因未履行食品安全贮存、运输义务,应承担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此外,若调查发现涉事企业存在故意使用劣质肉、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等行为,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监管部门(包括县教育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因履职不到位,应承担行政责任与纪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监管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纪检监察机关已对相关单位和干部履职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若监管部门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可能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监管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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