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财产分配完毕后,未偿债务的处理首先取决于债务类型。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法定债务,以及税款、行政罚款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债务,即便清算财产不足以覆盖,债务人仍需在后续收入中优先清偿,此类债务不适用豁免规则。
而普通商业债务、消费信贷等无特殊属性的债务,可纳入豁免申请范围,但需满足法定条件。
债务人申请豁免剩余债务,清算过程中需如实申报财产与债务,无转移资产、虚假申报等欺诈行为;财产分配阶段需配合管理人处置非豁免资产,无拖延、抗拒等情形。
同时需遵守破产程序中的消费限制与行为规范。满足上述条件后,债务人可在清算程序终结后,向法院提交豁免申请,法院将结合债权人意见与债务人履约情况进行审查。
若法院批准豁免申请,剩余普通债务将终结清偿责任,但债务人需进入一定期限的考察期。
考察期内,债务人收入超出基本生活需求的部分,需按规定比例用于补充清偿;若出现新增债务违约、财产申报不实等情况,豁免资格可能被撤销。
员工补偿的范围由法律直接界定,并非由企业自主决定,除破产前拖欠的工资、医疗及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外,企业欠缴的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均属于法定补偿范畴。
其中,经济补偿金作为用人单位的特定补偿义务,明确被列入第一顺序清偿,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
补偿的清偿顺序具有刚性优先级,破产财产需首先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剩余部分则优先用于支付员工补偿相关的各项费用,这一顺序优先于企业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及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覆盖同一顺序的补偿需求,则所有员工按比例分配补偿金。值得注意的是,破产企业高管的工资将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后纳入补偿范围,避免特殊群体优先受偿。
员工补偿的实现依托法定程序推进,无需个人主动申报债权,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会主动调查企业欠付的员工补偿情况,通过核查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材料形成清单并公示。
员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管理人更正;对更正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直接跳过前置程序起诉。若企业在清算中未依法支付补偿,清算组成员可能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