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海钓属于违法行为。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海钓活动的通告》明确规定,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或未经允许的特定保护区域从事海钓活动,违反者将依法处理。
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可能因“破坏渔业资源”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船舶资质与作业规范是另一关键判定标准。
依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从事海钓的船舶需取得合法登记手续、船舶检验证书及适航证书,驾驶员需持有有效驾驶证。
使用“三无”船舶(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或无证驾驶,将面临船舶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
海钓作业中若使用电鱼、毒鱼等禁用工具,或捕捞保护品种,亦属违法。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十七条,公海航行自由是国际法赋予所有国家的权利,但需遵循三项限制:其一,航行自由不得损害他国权益,如不得干扰他国专属经济区内的资源开发活动;其二,航行需遵守国际航行规则,如《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其三,航行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如走私、贩毒或海盗行为。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中国籍船舶驶向公海需依法办理出港签证,未取得签证擅自离港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航行目的与手续完备性是判定合法性的核心。
航行目的合法(如科研、渔业捕捞、国际贸易),且船舶手续齐全(包括船舶证书、适航证明、船员资质),则航行行为合法。
以非法目的航行(如运输毒品、偷渡),或未履行报备义务(如未向海事部门报告航行计划),则构成违法。
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偷越国(边)境罪”或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毒品罪”,面临严厉刑罚。
海钓与公海航行的合法性,本质是法律对海上活动“自由”与“秩序”的平衡。海钓需在合法海域、使用合规船舶、遵守作业规范,方能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公海航行则需以合法目的为前提,履行手续报备义务,并恪守国际法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