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婚前稳定同居被认定为家庭成员的核心条件是“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具体表现为物理层面的共同居住、经济层面的相互扶持(如共同承担房租、生活开支)以及生活事务的深度介入(如共同抚养宠物、参与对方家庭事务)。
这一认定旨在填补法律空白,使同居关系中的暴力受害者能够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以虐待罪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
例如,长期情感操控、辱骂伴侣导致其自杀的行为,可被认定为虐待罪。
然而,家庭成员身份的认定具有严格边界。
它仅适用于家暴维权场景,不影响同居关系可自由终止的属性。
同居双方仍可通过协商随时解除关系,且不享有婚姻关系中的继承权、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等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强调,这一认定是司法适用的精准衔接,而非对《民法典》中家庭成员概念的突破。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家庭成员范围(配偶、父母、子女等)仍以婚姻或血缘关系为前提,同居关系需通过特别法(如《反家庭暴力法》)的扩张解释获得保护。
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与婚姻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按“一般共有”处理,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制。
具体规则如下:
(一)个人财产归属
同居前一方已取得的财产、同居期间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衣物、首饰)以及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
(二)共有财产分割
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如房产、车辆)或共同经营积累的财产,按出资比例或贡献大小分割。若无法证明出资份额,则视为等额共有,但法院会结合双方实际生活状况(如一方承担更多家务、抚养子女)适当调整比例。
(三)协议优先原则
双方可书面约定财产归属,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同居期间签订的财产协议可明确房产登记方与实际出资方的权益分配。
需注意的是,同居关系不适用《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如工资、投资收益等),也不存在法定扶养义务。若一方主张分割财产,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财产为共有或自身对财产有出资。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据《民法典》第309条(按份共有份额确定规则)及第1054条(无效婚姻财产处理原则)进行判决。
最高检对婚前同居家庭成员身份的认定,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升级,但其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于反家暴领域。在财产分割层面,同居关系仍遵循“意思自治+一般共有”规则,与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存在显著差异。无论是选择同居还是婚姻,明确财产约定、保留出资证据、理性处理纠纷,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