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行业协会 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
内容提要: 行业协会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是非营利的中介组织。其具有自治性、利益性和非营利性的中介组织。其对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但同时又可能被利用来作为限制或排除竞争的工具,因此必须在《反垄断法》禁止其限制竞争行为。
一、行业协会的基本法理分析
伴随着全球化的进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无论其数量、规模,还是影响力都以惊人的速度蓬勃兴起,在世界各国形成与政府部门、私营企业部门相并立的“第三部门”,这一现象被有些西方学者视为“全球社团革命”,代表了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创新。就其意义,“它也许终将证明,它对20世纪晚期的意义,如同民族国家的兴起对19世纪晚期的意义一样重大”。[1]
“非政府组织”的称谓有多种表达,诸如“民间社团”、“非营利部门”、“第三部门”等等,联合国在《宪章》第71条中则称之为“非政府组织”。[2]大部分西方学者在国家一一经济(市场)一一公民社会的三分法基础上,将非政府组织理解为介于国家或政府组织与经济组织之外的非营利社团。至于非政府组织的种类就其涉及的领域而言,又含括了人权、环境、妇女、贸易等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其中自然也包括大量的行业协会。
目前,我国法律和学术界对行业协会的概念并无明确统一的界定。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仅笼统地对社会团体作出了界定。据此,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或者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但该《条例》并没有特别就行业协会予以规范。有的学者认为,行业性社团作为政府和企业间的中介机构,以其统筹、规划、协调、服务等职能,较好地发挥了市场协调和服务作用;[3]有的认为,行业性社团是由同一个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经济性团体。[4]但他们仅是对行业协会的内容或性质的部分说明。
笔者试从比较全面、准确的角度作出如下定义:行业协会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是非营利的中介组织。我国广义的行业协会主要表现为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形式。前者多为同一行业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组成,往往是跨地域的,如中国服装协会、中国律师协会等;后者往往是由经营者组成,且以行政地域划分为特点,如全国各省市的商会组织、全国金银珠宝业商会等。但这种区分不是严格的,在某些情况下并不具有实际意义。如“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也称“中国民间商会”,其会员既有商业企业,又有工业企业;既有按行政辖区划分的各级地方商会,又有跨地域的行业性组织。因此,本文将行业协会和商会统称为行业协会。
依笔者定义,行业协会具有自治性、利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特征:
第一,行业协会是自治性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成立,以其会员的自愿为前提,且应该基于协议的章程。章程具有组织契约的法律实质,设立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设立行为完成,章程则得以生效。章程对行业协会的会员具有普遍的拘束力。行业协会基于章程作出决议,规范协会的内部事项,协会会员自愿地接受协会的约束,但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行业协会主要以协调、服务为职能,是协调政府与会员、会员与社会其他组织、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并为会员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
第二,行业协会是以利益为纽带的行业性组织。行业协会是按国家行业划分标准区分不同行业而组建的,如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等,这种划分方式具有分工明确、系统清晰的特点。以行业为基础的划分标准,是行业协会区别其他社团的根本特征。行业协会是以行业划分为基础的利益群体,从事相同行业的个体往往有大体相同的利益要求,由此使得其会员具有共同的利益目标,利益是行业协会得以运作的根本推动力。 第三,行业协会是非营利的权威性组织。利益虽然是行业协会是根本的推动力,但行业协会本身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可以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否则,它将成为其会员的竞争对手,从根本上动摇行业协会的公信力。同时,由众多会员组成的行业协会专业性强,掌握着较多的信息资源,从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势必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需要具有自治性、利益性和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不断整合、创新和发展,使其在全球化趋势下,能够同许多国家的行业协会一样,发挥更大的促进市场竞争的作用。
二、行业协会对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一,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利于竞争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国家与社会、权力和权利、自由与干预的关系已不再是完全对立状态,而是出现了复杂的混合经济和国家社会化与社会国家化、公共权力领域与私权利领域的交叉互相渗透趋向,实现了由分离抗衡向互动合作的转型。[5]
就我国而言,行业协会作为自治性的中介组织,特别是体制外生成的行业协会所形成的良性社会分权,无疑会大大地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在WTO的法律框架体系下,政府只能做法律授权的事,而企业除了法律禁止的事,其他也都能做。我国政府对经济的管理也就由单纯的严格管理向适度管理和服务并重转变,过去政府承担的许多管理和行政审批职能现在可以由行业协会这些中介机构来履行。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和发布各自行业的市场、技术准入和从业标准,在事实上代替政府的某些职能,从而更好地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的发展。同时,行业协会还担负着促进和保障国家与企业相互沟通的功能。一方面,作为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它有责任将企业的要求传达给政府,参加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活动;另一方面,它也有义务协助政府贯彻实施相关政策法规,约束和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
第二,发挥自身诸多功能,为企业的市场竞争提供服务。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是行业协会的重要职能。例如,行业协会能够为企业的市场竞争提供信息服务,行业协会依据其专业优势,打破了部门、地域之间的界限,拥有广泛的信息渠道,并集中了大量的可供参考的信息资源。它可以通过搜集和汇编有关成本、价格、生产规模、销售、运输等供求各方面的数据资料,帮助其会员制定更为完善的生产计划和采取更为有效的市场策略,从而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又如,行业协会以其本有的特质,集中了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广泛地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和行业培训。总之,行业协会能够为企业的市场竞争提供多方面服务,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第三,加强行业自律,维护竞争秩序。全球化和市场经济带来了利益异质化、需求多元化、权益关系复杂化,因而很难用整齐划一的原则来反映所有的利益需要和权利要求,也没有万能的普通规则来规范人们的所有活动。因此,当限制竞争和消除竞争的“市场失灵”问题在市场体制内不能寻求到解决的办法时,政府对市场行为的干预并非完美无缺,特别是由于腐败、信息不对称等固有缺陷导致“政府失灵”后果的情况下,[6]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则能很好地弥补以上两种调节机制的不足,通过自主自治、自我协调来实现社会竞争秩序。行业协会在政府的法令规范下,对该行业的发展与秩序做相当程度的自我管理,拟定行业共同的发展策略,制定共同的职业道德规范,维护行业的竞争秩序,调解彼此的纷争,对于不守行规者给予纪律惩戒。
第四,协调利益关系,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行业协会不但可以利用团体优势帮助其会员开拓新的市场,还能够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行业内部、行业与行业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相互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冲突都是大量存在且不可避免的,行业协会在协调这些关系并为其自身的总体利益营造有利的市场竞争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行业协会的自身特点使其存在着明显的两面性,它既可以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又可能被利用来作为限制或排除竞争的工具。行业协会维护市场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与反垄断法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目的是不谋而合的。但毕竟行业协会设立的目的不是为了保证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而是为了维护行业内特定多数主体的利益。当行业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时,行业协会选择的可能是为协会会员或行业的局部利益服务并使得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无法实现,而行业协会一旦被从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所利用,或行业协会本身试图组织竞争者进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时,行业协会就是竞争者讨论和形成限制竞争协议的天然和隐蔽的场所。[7]由此行业协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也即《反垄断法》在对行业协会维护竞争的行为予以鼓励的同时,还会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或通过订立协议、团体决定和其他方式,排斥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行业协会通过集体抵制限制竞争。如行业协会促使其成员拒绝对交易相对方的某一企业进行交易,限制有关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数量及内容等。其二,行业协会通过固定价格限制竞争。行业协会常会从事限制甚至消除竞争的统一定价行为,如对最低销售价格、价格的上涨率或上涨幅度作出决定;对标准价格、基准价格、目标价格等价格的基础作出决定;设定共同的价格界定方法(如规定具体的价格系数)等,以免相互之间有价格竞争行为。其三,行业协会通过分割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