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0号
上诉人(原审)刘阳,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新西兰国籍,暂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丹桂路翠华轩2座603号。
委托人张晓峰、朱云天,广东海顺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吕天宇,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新西兰国籍,住广东省深圳福田保税区国际商贸中心5A栋122。
委托代理人黄德华,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阳因一案,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02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对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的涉外案件,我国法院具有。而我国在上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在法律没有明确的例外规定的情况下,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尽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都已取得了新西兰国籍,但在原审中作为被告的上诉人刘阳从2001年7月份开始即已在顺德区居住,所以,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258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麦洁萍
代理审判员 麦嘉潮
代理审判员 黄 军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