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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存山与陈湖离婚纠纷案

大律师网 2020-09-17    人已阅读
导读:青 海 省 海 东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东民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莫存山,女,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互助县供销联社1单元1楼1号,青海青稞酒厂下岗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陈湖,男,汉族

青 海 省 海 东 地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东民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莫存山,女,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互助县供销联社1单元1楼1号,青海青稞酒厂下岗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陈湖,男,汉族,1980年2月12日出生,住互助县威远镇西上街村298号,互助县八眉猪原种繁殖厂职工。
委托人张衍光、孙生宏,西海律师。
上诉人莫存山因一案,不服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互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莫存山又于2007年元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莫存山提出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莫存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
上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莫存山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银生
审 判 员 袁晓宁
代理审判员 冯明明


二00七年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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