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嫌疑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解除羁押措施?
1. 法定羁押期限届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若羁押期限届满且没有新的合法理由和证据继续羁押,嫌疑人有权申请解除羁押。
2. 发现无犯罪事实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嫌疑人并无犯罪事实,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 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嫌疑人如果身患严重疾病,无法在羁押场所得到适当治疗;或者女性嫌疑人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 羁押措施不当:如羁押决定存在违法情形,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嫌疑人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申请变更或解除羁押。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九条关于拘留、逮捕和羁押期限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

被羁押嫌疑人何时有权提出证据或反证?
被羁押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这其中包括提出证据和进行反证的权利。这一权利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
1. 在侦查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就有权陈述意见,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同时,对于侦查机关收集到的对其不利的证据,也有权进行辩驳或提出新的证据。
2. 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且他们有权向检察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3. 在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也可以出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这意味着被羁押的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随时有权提出证据或进行反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护,可以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嫌疑人在被羁押审查期间的会见权如何落实?
在被羁押审查期间,嫌疑人的会见权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旨在保障其有效行使辩护权,及时与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沟通案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基本情况,并可以与嫌疑人会面、通信。
具体落实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为嫌疑人行使会见权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如安排合适的会见场所、确保会见的私密性和安全性等。同时,除非存在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妨碍侦查或者有碍其他重大犯罪的情形,否则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嫌疑人的会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辩护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3.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我们应当积极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及时协助嫌疑人及其家属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变更或解除羁押措施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与支持,确保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与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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