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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如何定义?

大律师网 2024-04-25    人已阅读
导读:资本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是指在证券市场交易过程中,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故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此类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法律法规严格禁止并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

资本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如何定义?

1. 行为特征:操纵行为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 主观故意: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扭曲市场信息,误导投资者,仍蓄意为之。

- 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散布谣言、联合坐庄、连续买卖、自买自卖(又称“对敲”)、滥用资金优势等手段。

- 影响市场价格或交易量:行为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或交易量出现非正常波动,偏离其真实价值。

- 误导投资者:行为使得其他投资者基于被操纵的信息或市场状态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 获取非法利益:行为人通过操纵行为获取了超出正常投资收益的非法利润。

2. 具体表现形式:

- 虚假陈述:发布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误导投资者对证券价值的认知。

- 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的公司重大信息进行交易,影响证券价格。

- 散布谣言:制造并传播关于证券的不实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或盲目跟风。

- 联合坐庄:多个主体合谋,集中资金和持股优势,控制证券价格走势。

- 连续买卖、自买自卖:频繁、大量地进行买卖操作,人为制造市场活跃假象,或者通过自己控制的不同账户间交易,虚增交易量,操纵价格。

- 滥用资金优势:利用大额资金优势,短时间内大量买入或卖出,导致证券价格剧烈波动。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正)第五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明确禁止各种操纵市场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认定标准、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个人投资者能否被指控操纵?

证券市场交易行为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制,以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关于个人投资者是否能被指控操纵,主要涉及对“操纵市场”这一违法行为的理解与适用。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通过合谋、欺诈等手段,故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实施了特定的操纵行为,并对市场秩序造成了实际损害。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虽然他们在资金实力、信息获取等方面可能不及机构投资者,但并不意味着他们不能实施操纵市场的行为。以下几种情况,个人投资者可能涉嫌操纵市场:

1. 资金优势操纵:虽然单个个人投资者的资金规模通常较小,但如果其通过融资、配资等方式聚集大量资金,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形成“同盟”,共同操作某只股票,以达到影响市场价格的目的,仍可能构成操纵。

2. 信息优势操纵:个人投资者若非法获取、利用内幕信息,或者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同样属于操纵市场行为。

3. 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又称“对倒”)等交易型操纵:个人投资者如果频繁、大量地进行此类交易,导致股票价格、交易量异常波动,且有明显操纵意图,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操纵市场。

4. 滥用技术优势操纵:在高科技背景下,个人投资者可能利用自动化交易程序、算法交易等技术手段,快速、大量下单,制造虚假交易活跃度,或者瞬间推高(压低)价格,这也可能构成操纵。

【相关法条】

1. 《证券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操纵市场行为。”

2.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也有类似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或其他交易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个人投资者完全有可能因实施上述操纵市场行为而被指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判断是否存在操纵行为时,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具体行为、市场影响等因素,而非单纯依据行为人的身份(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无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都应当遵守证券、期货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从事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破产清算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清算顺序是指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财产依法处置并用于清偿债务时所遵循的特定顺序。这一顺序的设定旨在确保公平、公正地分配破产企业的有限财产,保护不同类别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遵循一定的法律价值取向。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顺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首先,破产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如破产管理人报酬、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公告费、审计评估费等,以及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如为维持企业基本运营或继续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应优先支付。

2. 职工债权:其次,企业应当清偿欠付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其他补偿金。此阶段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防止因企业破产导致职工生活陷入困境。

3.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接下来,企业应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这既符合国家对社会保障制度和税收征管的公共政策要求,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财政秩序。

4. 普通破产债权:在上述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剩余财产将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的数额比例进行分配。普通破产债权主要包括无担保银行贷款、供应商货款、民间借贷等各类普通债务。

5. 劣后债权与剩余财产分配: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普通破产债权,对于未能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即为劣后债权。在实际操作中,这部分债权通常难以得到实际清偿。当所有债权清偿完毕后,如仍有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权益进行分配。

【相关法条】

以上分析主要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 职工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三)破产人所欠税款;”

4. 普通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四)普通破产债权。”

5. 劣后债权与剩余财产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关于剩余财产的分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相应规定。我国破产清算顺序遵循“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劣后债权与剩余财产分配”的原则,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以实现破产财产的公平、合理分配。

资本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是我国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行为。作为专业律师,我们应提醒客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参与任何可能构成操纵市场行为的活动。对于已经发生的涉嫌操纵市场行为,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或应对可能的法律风险。同时,监管机构也应持续加强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净化资本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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