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旭

提问
郝旭律师文集

开设赌场案例分享

大律师网     2024-11-06

导读:案情简介 当事人阿K平时爱好玩德州扑克,后来经朋友推荐下载了一款名叫“Wepoker”的APP,从APP上注册后,就

案情简介

当事人阿K平时爱好玩德州扑克,后来经朋友推荐下载了一款名叫“Wepoker”的APP,从APP上注册后,就可以进入房间玩德扑。APP上的玩法与真实的牌局无异,每局结束之后,管理员会根据系统记录的分数,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给大家结算。其中,管理员作为“局头”,还可以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也叫“抽水”。

King的好朋友阿T也是德扑的爱好者,便邀请阿K和阿P等6人在APP上合伙开了一个俱乐部,各自招揽亲朋好友进群,在该APP俱乐部中利用德州扑克进行赌博活动。不到2个月,就已经产生了900多万的流水。

不久,6人锒铛入狱,检察机关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且认定属于情节严重,阿T、阿P、阿K是主犯,量刑建议在五年以上。

法律法规

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一般开设赌场: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2、通过网络开设赌场:、

1)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①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②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③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④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2)网上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

①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②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③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案件焦点

1、赌资的认定问题;

2、棋牌软件型开设赌场与网络开设赌场的区别,以及是否可以适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3、虽然是俱乐部股东,但实际所起的作用小,是否可认定为从犯。

Ø 辩护要点

一、本案赌资认定依据明显不当,存在反复累计计算

本案是通过“信用上分”后带入进行赌博,与充值获得积分不同,更与实际下注金额不同。不能以带入的流水额认定为下注金额。

此外,赌资和违法所得的认定牵涉到银行流水、赌博网站后台数据等证据,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证据的三性往往存在可质证空间,通过仔细审查相关证据后主张剔除赌资重复计算和错误统计部分,寻求量刑降档的效果,是较为有效的辩护角度。

二、本案不属于网络开设赌场,不适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标准

经检索,上海市的判例以及司法机关主流观点认为:“棋牌软件型”开设赌场与“赌博网站型”开设赌场存在明显的区别,不应混淆;在“棋牌软件型”开设赌场案件中,不能机械适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标准。

三、本案在同类型的棋牌类开设赌场案件中规模较小,玩家输赢金额不大,参赌人员不多,实际获利也不高

四、地位作用上,阿K虽持有股份,但其并非犯意提起者,参与程度明显低于阿T和阿P,建议考虑认定为从犯



相关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