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8-26
林智敏律师:离婚协议中赠与未成年子女房屋未变更登记,被拆迁时征收补偿款的归属认定
一、当事人
原告:林某欢
被告:林某才(抚养义务方)
第三人:许某(被告原配偶方)
二、案情简介
2012年,许某与林某才协议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将登记于林某才名下的婚内房产(后经查实为林某才婚前个人财产)赠与婚生女林某欢(时年9周岁),同时约定林某才承担全部抚养义务至林某欢工作为止。
2023年9月,因城市更新项目,该未办理过户的房屋被政府征收,林某才作为登记权利人领取全部征收补偿款260万元。此时已成年并就读研究生的林某欢主张补偿款所有权,林某才则以"赠与可撤销"及"已承担超额抚养费"为由抗辩。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离婚协议赠与条款的撤销权限制、征收补偿款的权利归属认定以及抚养费与补偿款的抵销问题。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260万元及利息
2、返还代收租金8万元
四、被告辩护意见
1、称与林某欢口头约定平分补偿款
3、要求从补偿款中抵扣在原告成长过程中40万元抚养费(包含学杂费)
五、案件争议焦点
1、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可撤销性
2、未过户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权利归属
3、抚养费支付与补偿款抵扣的关联性
六、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
1、支持被告将补偿款和利息还给原告的诉求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被告的诉求不予支
二审法院:
维持原判
七、案件总结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属于身份关系解除的整体安排,具有法律约束力。房屋征收补偿款作为原物的转化利益应归属受赠人,抚养费支付属法定义务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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