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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离婚协议中赠与未成年子女房屋未变更登记,被拆迁时征收补偿款的归属认定

大律师网     2025-08-26

导读:林智敏律师:离婚协议中赠与未成年子女房屋未变更登记,被拆迁时征收补偿款的归属认定

林智敏律师:离婚协议中赠与未成年子女房屋未变更登记被拆迁时征收补偿款的归属认定

 

一、当事人

原告:林某欢

 

被告:林某才(抚养义务方)

第三人:许某(被告原配偶方)

 

二、案情简介

2012年,许某与林某才协议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将登记于林某才名下的婚内房产(后经查实为林某才婚前个人财产)赠与婚生女林某欢(时年9周岁),同时约定林某才承担全部抚养义务至林某欢工作为止。

 

20239月,因城市更新项目,该未办理过户的房屋被政府征收,林某才作为登记权利人领取全部征收补偿款260元。此时已成年并就读研究生的林某欢主张补偿款所有权,林某才则以"赠与可撤销""已承担超额抚养费"为由抗辩。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离婚协议赠与条款的撤销权限制、征收补偿款的权利归属认定以及抚养费与补偿款的抵销问题。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260元及利息

2返还代收租金8

 

四、被告辩护意见

1称与林某欢口头约定平分补偿款

3要求从补偿款中抵扣在原告成长过程中40元抚养费(包含学杂费)

 

五、案件争议焦点

1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可撤销性

2未过户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权利归属

3抚养费支付与补偿款抵扣的关联性

 

六、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

1支持被告将补偿款和利息还给原告的诉求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被告的诉求不予支

 

二审法院

维持原判

 

七、案件总结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属于身份关系解除的整体安排,具有法律约束力。房屋征收补偿款作为原物的转化利益应归属受赠人,抚养费支付属法定义务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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