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9-05
【禁业限制胜诉案例】不掌握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
一、当事人
原告:某餐饮管理公司
被告:张某明(原冷菜厨师)
被告辩护人:林智敏律师
二、案情简介
2015年3月,张某明入职某餐饮管理公司,担任冷菜厨师岗位,主要负责凉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基础菜品的制作加工。在长达8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劳动合同,末份合同期限约定为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要求张某明签署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将常规烹饪操作纳入保密范围,并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相似工作,但始终未依约支付专项竞业限制补偿金。2023年6月张某明离职后,公司发现其于同年7月起先后在其他酒店从事配菜工作、2024年3月转入另一家酒店继续担任冷菜厨师。
另查明,在职期间张某明曾多次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公司据此每月发放1000元社保补贴,但离职后张某明向社保部门投诉导致公司被追缴全部社保费用。由此引发本案三项诉讼请求:社保补贴返还、竞业限制违约金及经营损失赔偿。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社保补贴49,000元(1000元/月×98个月×50%)
2、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元
3、赔偿经济损失91,753元
四、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否认收取社保补贴
2、主张新岗位菜品制作内容不同,未造成损害
3、指出公司未支付竞业补偿且未提供专业培训
五、案件争议焦点
1、普通厨师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冷菜制作技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3、未支付补偿金的竞业协议效力认定?
六、判决结果
一审:
驳回原告诉求
二审:
维持原判
认定劳动者未接触核心商业秘密,不属于竞业限制适格主体
七、案件总结
1、竞业限制主体须实际掌握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信息
2、基础岗位劳动者非当然受限对象,企业滥用条款无效
3、企业应明确界定保密信息范围并留存证据
4、未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不具约束力
八、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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