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9-03
【成功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工程纠纷被告方驳回原告起诉
一、当事人
原告:韩某磊
被告:某建筑公司
被告辩护:林智敏律师团队
第三人:厉某
二、案情简介
2020年6月,第三人(厉某)与被告(中某建设公司)签订了《某小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厉某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该项目。同年8月及2021年8月,厉某先后与原告(韩某磊)签订两份《二人合作承包合同》,约定韩某磊分别垫资150万元和100万元并“负责工地总施工”,工程验收后厉某需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利润合计80万元。
实际履行中,韩某磊仅作为现场管理人员参与施工,工资由厉某发放。2021年工程竣工交付后,韩某磊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中某建设公司及厉某连带支付工程款330万元及利息24.7万元,但未能提供施工组织、结算文件等关键证据。中某建设公司抗辩称韩某磊与发包方无合同关系,其资金性质实为借贷而非工程投资。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支付工程款330万元及利息24.76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原告非实际施工人,与第三人关系实为民间借贷;
2、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
3、请求驳回起诉。
四、案件争议焦点
1、原告主体资格:是否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或合伙关系;
2、法律关系性质:合作承包还是民间借贷;
3、工程款请求权:原告是否享有直接向发包方主张的权利。
五、判决结果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驳回理由:
1、原告与第三人非合伙关系(固定收益无风险分担);
2、原告仅为现场管理人员,无实际施工人证据;
3、与被告无直接合同关系。
六、案件总结
1、核心启示:实际施工人认定需举证充分(如施工组织、工资支付等);
2、法律要点:合同相对性原则、合伙与借贷的区分标准;
3、实务影响:严控冒用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行为。
七、本案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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