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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工程纠纷被告方驳回原告起诉

大律师网     2025-09-03

导读:【成功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工程纠纷被告方驳回原告起诉

【成功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工程纠纷被告方驳回原告起诉

 

一、当事人

原告:韩某磊

 

被告:某建筑公司

被告辩护:林智敏律师团队

第三人:厉某

 

二、案情简介

20206月,第三人(厉某)与被告(中某建设公司)签订了《某小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厉某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该项目。同年820218月,厉某先后与原告(韩某磊)签订两份《二人合作承包合同》,约定韩某磊分别垫资150万元和100万元并“负责工地总施工”,工程验收后厉某需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利润合计80万元。

 

实际履行中,韩某磊仅作为现场管理人员参与施工,工资由厉某发放。2021年工程竣工交付后,韩某磊“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中某建设公司及厉某连带支付工程款330万元及利息24.7万元,但未能提供施工组织、结算文件等关键证据。中某建设公司抗辩称韩某磊与发包方无合同关系,其资金性质实为借贷而非工程投资。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支付工程款330万元及利息24.76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我方)辩护意见

1原告非实际施工人,与第三人关系实为民间借贷;

2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

3请求驳回起诉。

 

四、案件争议焦点

1原告主体资格:是否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或合伙关系;

2法律关系性质:合作承包还是民间借贷;

3工程款请求权:原告是否享有直接向发包方主张的权利。

 

五、判决结果

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驳回理由:

1原告与第三人非合伙关系(固定收益无风险分担);

2原告仅为现场管理人员,无实际施工人证据;

3与被告无直接合同关系。

 

六、案件总结

1核心启示:实际施工人认定需举证充分(如施工组织、工资支付等);

2法律要点:合同相对性原则、合伙与借贷的区分标准;

3实务影响:严控冒用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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