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9-03
【胜诉案例】林智敏律师代理租赁合同纠纷超20年部分无效案
一、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某产业园(出租方)
被告:广州市某人才培训中心(承租方)
被告辩护人:林智敏律师团队
二、案情简介
2003年5月,广州市某产业园(出租方)与广州市某人才培训中心(承租方)签订《合同书》,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自2003年5月起至2025年4月止。同6,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第三条特别约定:在主合同约定的20年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方"应当允许"承租方续租,续租期限仍为20年,自2023年5月起算。
2022年,出租方认为该《补充协议》中关于自动续租20年的约定,实质上构成了对《民法典》第705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规定的规避,导致整个租赁期限达到40年,远超法定上限。为此,出租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23年5月之后的续租约定无效。
三、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中自2023年6后的租赁期限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705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四、被告辩护意见
1、《补充协议》仅为续租意向,需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属预约而非本约
2、续租条款未直接违反20年期限限制
3、双方已约定续租时重新协商其他条款,未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
五、案件争议焦点
1、属于本约合同中的续租条款,还是独立预约合同?
2、提前约定续租期限是否构成“变相突破20年限制”?
3、“甲方应当允许乙方续租,期限仍为20年”是否具有强制约束力。
六、判决结果
一审:
确认2023年5月后的租赁期限无效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补充协议》通过“应当续租”的强制性表述,实质锁定40年租期,违反《民法典》第705条立法目的。
七、案件总结
法律适用:
租赁合同最长20年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预约合同、续租条款等形式变相突破。
“应当续租”的表述构成对合同自由的过度限制,导致条款无效。
实务启示:
续租条款需明确“协商义务”而非“结果强制”;
避免在主合同中预设续租期限,应保留重新谈判空间。
八、本案关键词
#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租赁期限纠纷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广州市租赁合同纠纷林智敏律师
#广州市合同纠纷林智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