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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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为何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辞退违法?

大律师网     2025-03-11

导读:根据本人代理的真实案例编写。

2024年11月4日,张女士入职B公司,入职时,张女士在入职登记表中写明接受不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公司向张女士发送的录用通知书中亦载明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同日,张女士与公司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因公司疏忽,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期限未填写、空白,并将劳动合同返还一份给张女士。

2024年11月10日至2024年12月20日期间,公司给张女士安排多项工作,张女士未配合并完成工作任务,期间公司还给张女士作出警告处分,张女士在处分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2024年12月27日,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辞退张女士,张女士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最后以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由支持了张女士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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