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3-14
2015年12 月 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收到借条20万元,但未在借条载明利息。
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每月固定向原告支付款项4000元,原告称是每月2%的利息,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研究往来的银行流水发现,被告在2018年3月支付了4万元(原告称该款项为清偿本金)后,又分别在2018年4月支付3200元、2018年9月支付6400元。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
律师向法官详细说明借条未载明利息的背景和原因,被告借款的用途,被告固定支付4000元长达两年,符合支付利息的交易习惯,本金部分清偿后,利息随本金变化而变化。
最终法院采纳原告主张,判决被告归还本金16万元并按照LPR的四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