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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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借条未约定利息,原告诉请LPR四倍的利息获支持。

大律师网     2025-03-14

导读:根据本人代理的真实案件编写,本案代理原告。

201512 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收到借条20万元,但未在借条载明利息。

  20161月至20182月,被告每月固定向原告支付款项4000元,原告称是每月2%的利息,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研究往来的银行流水发现,被告在20183月支付了4万元(原告称该款项为清偿本金)后,又分别在20184月支付3200元、20189月支付6400元。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

     律师向法官详细说明借条未载明利息的背景和原因,被告借款的用途,被告固定支付4000元长达两年,符合支付利息的交易习惯,本金部分清偿后,利息随本金变化而变化。

      最终法院采纳原告主张,判决被告归还本金16万元并按照LPR的四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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