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3-27
案情简介
2023 年 3 月 1 日,邱某入职某公司。
从2024年1月起,公司开始拖欠邱某工资,此后邱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公司法人催款,但公司均未支付。
仲裁委认为
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已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一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员工的出勤及工资发放情况举证,第一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未提交答辩和质证意见,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根据具有原始载体核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第一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何健与申请人确认工资计算标准、未发放工资及提成的事实;故本委采信申请人的主张,第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1000 元(计算方式:5000元+5000 元+5500 元+5500 元)及 2023 年 11 月 1 日至 2024 年 4月 30 日期间提成工资 19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