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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丨用人单位: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丨仲裁委: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大律师网     2025-03-13

导读:根据本人代理的真实案件编写,本案代理李某。

                                                              案情简介

     2023 6 27 日,李某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招聘入职,具体工作内容为开机、过膜、裱板、切画、包边、贴盒子、打包等。

 2024 4 26,李某主动离职。

    2024510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1、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 2023 6 27 日至 2024 年  426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 2023 7 27 日至 2024 4 26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43642.42 元;3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 5000 元。

    公司则主张:被申请人否认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辩称申请人系前法定代表人个人所招聘,接受法定代表人个人的管理,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约定第一个月工资为 4800 元,第二个月起为 5500 /月,是否自202431日起法定代表人将申请人的工资调整为6000元,被申请人表示不清楚,被申请人称仅代法定代表人向申请人支付过一笔款项,法定代表人上述行为均与被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银行转账记录》真实性均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无法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用工管理,也无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以公司名义招聘申请人,被申请人确实有代法定代表人向申请人支付过一笔款项,但不能等同于劳动关系的建立。

                                                         仲裁委认为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首先,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的决策、经营等行为具有决定权,经查,被申请人的一般经营项目为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图文设计制作;打字复印;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平面设计...,与本案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业务相关,可见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被申请人主张本案均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其应当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但未就其主张举 证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本委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信。其次,申请人的工作由法定代表人安排,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银行转账记录》显示,申请人每月工资基本由前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支付时间和款项符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律。综上所述,以上特征均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本委结合上述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工时制度、最后上班时

间及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负有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予 以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采信申请人的 主张,认定申请人入职时间为 2023 6 27 日,工作岗位为广 告写真喷绘,2023 6 27 日至 2023 7 26 日工资为 4800 /月,2023 7 27 日起工资为 5500 /月,自 2024 3 1日起工资调整为 6000 /月,月休两天,最后上班时间为 2024 4 26 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前述认定,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属实。本委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故,本委对申请人提出的该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经核算,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 2023 7 27 日至 2024 4 26 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43642.42 元(5533 ÷31 ×5 +5420 +5420 +5410 +5500 +5070 +4020 +6010 +59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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