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之后交房时他发现该房屋主体出现了数条裂缝,于是找到开发商交涉,双方协商之后,开发商只同意并承诺进行修理。但修了数次都没有修好,王先生为此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王先生所购买的房屋进行检验,结果为该房系填埋鱼塘修建,现地基下沉,不适合居住。法院据此判决开发商退房并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据此,对于这类有质量缺陷的房屋,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退房。特别需要提醒的是,退房仅限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两种情况下。而对于房屋内的门、窗、给排水管材等非主体结构构件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一般质量问题不足以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则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属于非主体结构构件出现质量问题或者是一般质量问题但不影响居住的,都是不能够要求退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