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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有什么区别?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哪个优先?

大律师网 2021-02-02    人已阅读
导读:在新闻资讯中我们难免会听到“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的,公益诉讼是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而私益诉讼主要是为了胡子个体利益。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相关内容,那么,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有什么区别?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哪个优先?消费私益诉讼如何搭公益诉讼“便车”?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有什么区别?

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有什么区别?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哪个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公益诉讼是法律规定的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主体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

  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区别在于:

  一是诉讼目的不完全相同,公益诉讼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私益诉讼一般为解决民事主体之间纠纷,直接目的是维护个体利益;  

  二是保护的利益特点不同,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具有抽象性、宏观性,私益诉讼保护的主要是个体利益,具有具体性、微观性;  

  三是对当事人要求不同,公益诉讼原告不要求一定与纠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私益诉讼原告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四是公益诉讼纠纷所涉及的损害往往具有广泛性、严重性和长期性,比如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私益诉讼主要涉及普通个体之间利益损害,损害范围一般容易界定。

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哪个优先?

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有什么区别?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哪个优先?

  对于同一侵权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两个程序之间如何协调,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私益诉讼应当优先,理由是:

  第一,公益诉讼是在私益诉讼无法实现对权利救济时才适用的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如果能够通过私益诉讼进行救济,则应当适用私益保护程序;

  第二,私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当优先保护私人权益,这是私益保护优先于公益原则要求;

  第三,公益诉讼往往费时耗力,如果公益诉讼优先,对私益保护往往不够及时充分。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益诉讼应当优先。理由是:

  第一,公益诉讼的主体为有权机关和社会组织,诉讼主体由专业人士组成,具备专业能力,能更好完成诉讼;

  第二,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私益诉讼保护的公民个体利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同时,也救济公民个体权益;

  第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受害人人数众多,周期长,维权成本高,公益诉讼胜诉后,对受害人救济程序相对简单便捷。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处分原则出发,采取折中做法,第十条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后,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请求对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的诉讼予以中止,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即在消费普通诉讼中原告自愿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案件审理。

消费私益诉讼如何搭公益诉讼“便车”?

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有什么区别?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哪个优先?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的“便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往往存在公益和私益的交叉。针对经营者的同一不当经营行为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在案件事实认定、争议焦点分析判断以及法律适用方面有共通性。为了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提高诉讼效率,司法解释允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向关联私益诉讼扩张。

  根据《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对于关联私益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均具有免予举证的预决效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不仅在事实认定上对私益诉讼有预决力,而且其就诉讼标的以及主要争议焦点的判决理由对私益诉讼也产生拘束力,这些争议焦点主要指对经营者是否存在不法行为的认定。就既判力的主体范围而言,为弥补私益诉讼中消费者在举证能力上的不足,同时考虑到私益诉讼中的原告并非公益诉讼中的当事人,并未参与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案件对于事实的认定和裁判,是经营者参与并经充分辩论的,所以受侵害消费者援引生效裁判支持其损害赔偿请求并不损害被告权益。

  相反,由于消费者并未参加前诉案件审理,未对被告主张及证据行使诉权,对受害人已经构成显著的不利益,故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中判决理由部分的既判力扩张是单向的,仅向消费者作为私益诉讼原告方面做有利扩张,而不及于作为经营者的被告。即,在案件主要的争议焦点问题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作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认定,私益诉讼原告可以直接主张适用;而被告则不能主张直接适用,仍需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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