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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由哪一级法院管辖?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要提交哪些材料?

大律师网 2021-02-02    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民事诉讼是属于消费维权案件,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法律规定的相关机关或组织可以向人民发起提起诉讼。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那么,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由哪一级法院管辖?哪些情形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要提交哪些材料?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由哪一级法院管辖?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要提交哪些材料?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针对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这类案件本质上属于侵权案件,但由于侵害的是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社会公共利益,故其在管辖法院的确定上也有其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对公益诉讼管辖做了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针对公益诉讼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以及特殊情形下的指定管辖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公益诉讼范畴,故应适用该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款规定,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即原则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基于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该类案件的较强专业性、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特点作出的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同一侵权行为在不同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哪些情形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由哪一级法院管辖?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要提交哪些材料?

  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合理设计消费公益诉讼规则,规范自由裁量权,《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二条对消费领域中“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类型化。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三)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景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四)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五)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合理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该条结合《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经营者义务”为主要制定依据,对目前实践中多发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予以归纳,系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化。第一项针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且造成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实际损害;第二项基于预防原则规制损害危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负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比如儿童玩具“只适合三岁以上儿童”等文字说明和警示。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还应当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另外,对目前多发的虚假广告予以规制,对于宣传内容与商品或者服务内容的客观事实不符,或者可能使消费者对宣传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产生不正确认识、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起诉前提。第三项规定经营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本项规定的经营场所涉及众多行业和经营主体,不同义务人对保护对象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同,在法律无法一一释明前提下,可参考行业的通常情况、案件具体情况、活动规模、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各种因素综合判断。第四项为消费合同中有关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的规制。第五项为兜底条款,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其判断标准。

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要提交哪些材料?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由哪一级法院管辖?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要提交哪些材料?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三)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

  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及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原告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原告起诉时有诉讼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将授权委托书随起诉状一并递交,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二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既可以是被告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初步证据,也可以是被告行为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存在损害危险的初步证据。三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负有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及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公益性职责。消费者组织在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履行相关公益性职责,并在起诉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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