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参与审理,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于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应当在合议笔录和裁判文书上签名确认。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人民陪审员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以外,在审判过程中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只参与事实审理和表决,在事实认定部分独立发表意见,与法官共同表决,行使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可以就事实问题参加法庭调查、发问、依法调取证据等。在法律适用方面,人民陪审员虽不参加表决,但也可以发表意见,特别是对有的引发社会热议的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有利于体现社会认同,最大程度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是这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人民陪审制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改革试点地区也在逐步探索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2018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就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作了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不区分法律审与事实审,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区分法律审与事实审。换言之,在三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对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均参加审判和表决,与法官具有同等的职权,但在七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对事实问题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但对法律问题不参与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