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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的人选是怎样确定的?如何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大律师网 2021-02-05    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我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是从符合条件的常住居民中随机抽选为主,而部分地区在抽选不足于补足缺口时可以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选任作为补充。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人民陪审员抽选”的相关内容,那么,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的人选是怎样确定的?为什么要实行以随机抽选为主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如何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的人选是怎样确定的?

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的人选是怎样确定的?如何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需要两个步骤,一是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二是从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再次进行随机抽选,即第二次随机抽选,来确定拟正式提请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人选。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的抽选主体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会同基层人民法院进行。抽选对象是从依法通过资格审查,且经过征求意见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进行抽选。抽选过程完全“随机”,实践中一般都是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抽选。抽选结果经过第二次随机抽选产生的人员,经过人大常委会任命后正式成为人民陪审员。

为什么要实行以随机抽选为主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

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的人选是怎样确定的?如何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八条规定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是组织推荐或者个人申请提出人民陪审员初步人选后,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这一选任程序在实践中出现了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甚至形成“驻庭陪审”“编外法官”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的部分,提出了“两次随机抽选”的做法,即从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资格审查、征求意见后,再从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人选。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试点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进行改革。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制定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两次随机抽选”的具体程序作了规定。这一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增加选任的广泛性和随机性,提高选任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扩大人民陪审员的来源渠道,吸收更多的普通群众进入人民陪审员队伍,让不同年龄、民族、性别、行业、职业的人员都有同等的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机会,更好地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的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人民陪审员法》总结改革试点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两次随机抽选的选任程序作了规定。

如何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的人选是怎样确定的?如何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要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禁止性条件。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权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审查工作。公安机关主要提供其掌握的犯罪记录,如是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正在被刑事起诉或已被刑事拘留逮捕等。基层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审查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五至七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全面资格审查,通过多种渠道,查询了解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人选进行审查,全面掌握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群众评价。在征求意见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详细介绍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基本情况,征求其是否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提高候选人参与支持人民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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