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2018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辖区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提出不低于本院法官数三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这里的法官数是指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后本院法官的人数。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最低数量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名额。近年来的开展的以司法责任制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适当降低了原有法官的员额数量,这实际上也间接对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进行了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在提出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建议时,应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结合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来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注重体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辖区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较多的名额。需要注意的是,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根据这一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在提出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建议时,还应当把相应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使用人民陪审员审判案件的需要考虑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