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在贪污罪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主要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占有对象必须是“公共财物”,即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财物;其次,这种占有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并占有这些财物。这一过程既包括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包括客观上实施了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引用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同时,《刑法》第九十一条对公共财产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法归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

贪污罪与受贿罪涉及财物的性质有何差异?
贪污罪与受贿罪虽然都属于职务犯罪,且均涉及财物,但在财物的性质及其获取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1. 贪污罪: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的财物主要是“公共财物”,即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或应由国家、集体管理和使用的财物。其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对自身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实施非法占有,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 受贿罪: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此处的财物主要来自于“他人”,即非职务所固有的,而是通过为他人提供非法帮助而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受贿罪的本质是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破坏了公务执行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贪污罪和受贿罪在财物性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于,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体现的是对公共财产的侵害;而受贿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体现的是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害和对公正公平社会秩序的破坏。
理解“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一概念,对于准确判断贪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当深入剖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对照法律规定,严格认定是否构成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同时,也提醒公职人员应恪尽职守,坚决抵制任何可能触犯贪污罪的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