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里的“欺诈”指的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虚构事实,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胁迫”则指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方式迫使对方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如果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对合同的订立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导致对方无法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行交易,则该合同虽然在形式上成立,但实质上并未得到双方的真实同意,故受损方可以请求撤销。撤销权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何为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合同法体系中,合同无效是指因存在法定的瑕疵或缺陷,导致合同自始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以下情形可能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双方明知其行为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而故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无效。
3.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并且损害国家利益:如果一方通过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并且这一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该合同无效。
4. 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处境,迫使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条件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如情况严重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5.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至第156条规定:
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5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179条至第182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
未履行法定形式要件的合同效力如何?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仅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还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特定形式订立。如果当事人未按照法定形式订立合同,将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
1. 若合同本身属于应当采用书面或其他特定形式但未履行该形式要件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该合同不能直接认定为无效,而是属于“未生效”状态。在一方或双方完成法定形式后,合同才产生效力。
2. 但对于并非法律明确规定需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即使未履行法定形式要件,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该合同依然有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 针对特定类型合同的形式要求,例如,《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第七百四十五条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第八百四十三条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等。
基于现行法律规定,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并非自始无效,而是赋予了受害方撤销权。一旦合同被依法撤销,将溯及既往地失去法律效力。但在撤销权未行使或未得到支持前,该合同依然有效。对于涉及此类争议的案件,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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