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几种情况,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
2. 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或者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3.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出现严重违约,如经济性裁员、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也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与程序是什么?
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这种解除并不需要对方同意,但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
1. 从条件上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况允许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十九条第六款)。
同时,对于非因劳动者过错,如企业破产重整、经营困难等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一条)。
2. 劳动者也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
-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 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3.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上,一般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在必要时出具书面通知书。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第四十三条),并送达劳动者本人。
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三十七条至四十一条以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此外,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可能对此有所补充和细化。
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违约、严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作为劳动者,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确保有充足的证据支撑,并建议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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