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期间能否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决定解散并进行清算时,其经营业务应相应终止。清算期间的主要任务是清理企业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在此过程中,企业不宜再进行新的交易或扩大既有经营活动,以避免增加清算难度,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同时,清算程序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清算期间原则上不应继续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对于未能及时申报债权的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怎么办?
在破产程序中,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的情况,其权利并不会因此而完全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此外,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间内申报债权的,经人民法院认定,可以参照上述方式进行处理。
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可能会对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可能无法参与破产财产的前期分配,且需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债权人在得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当尽快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债权申报。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 同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3. 同法第五十八条:“对于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不必申报债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应当公示。”这条虽然不是直接针对普通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情形,但体现了破产法对特定类型债权的特殊保护原则,强调了及时申报债权的重要性。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人由谁担任?其职责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人是指在企业解散时,根据法律规定或投资人决定,负责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变现、清偿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人主要由投资人自行担任,也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清算。
1. 投资人担任清算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唯一投资者,投资人对其企业的资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在企业解散时,投资人具有首要的清算责任和权利。
2. 委托他人担任清算人:在特定情况下,如投资人因故不能履行清算职责,可以依法委托其他有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担任清算人。这种情况下,被委托人应依据投资人或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清算事务。
清算人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1. 对企业财产进行全面清点和估价;
2. 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3. 以企业财产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的债务;
4. 处理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投资人确认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6. 向投资人或其指定的对象分配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 同法第三十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款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3. 同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详细规定了清算人在清算过程中的各项具体职责和清算程序。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个人独资企业在清算期间通常不允许继续开展经营活动,主要工作重心应放在清算事务上,确保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合理保护各方权益。当然,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果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在清算期间进行必要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经营活动,也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或法院的同意,并在严格监管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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