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何种行为可免除赡养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包括在生活上、经济上以及精神上的支持和帮助。如果配偶一方存在以下行为,可能可以成为免除另一方赡养责任的理由:(1)严重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婚姻关系破裂;(2)故意消耗、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影响对方正常生活;(3)因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其犯罪所得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轻或免除受害方对加害方的扶养义务。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内赡养义务在离婚后还存在吗?
婚内赡养义务主要指的是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生活困难或者无劳动能力的另一方应当履行的扶养义务。但离婚后,由于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直接的婚内赡养义务也随之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离婚后的生活困难补助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仍可能存在间接的“赡养”性质的义务。例如:
1. 离婚后生活困难补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这种帮助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具体由双方协议或法院裁决。
2.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虽然不属于狭义的“赡养”,但在离婚后,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双方都应承担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其中,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为止。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婚内赡养义务在离婚后不再直接适用,但离婚后的适当生活帮助义务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仍然存在,并受相关法律规定约束。
婚内赡养义务是否包括精神层面的支持?
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在法律上互有扶养义务,这不仅体现在物质生活上的供给与帮助,也应当涵盖精神层面的关心、慰藉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理解和扶持的原则,这种扶持既包括经济生活的支持,也包括精神情感的交流与慰藉。
具体到精神层面的支持,虽然现行法律并未对“精神赡养”作出明确具体的条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将一方长期忽视、冷漠对待对方,造成对方精神痛苦的行为认定为未尽到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进而可能影响财产分割或赔偿责任的认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此条款虽未直接提及“精神赡养”,但强调了夫妻间的互相尊重和帮助,包含了精神关怀的内涵。
2. 在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适当帮助’,包括物质帮助以及必要时的精神帮助。”此处的精神帮助可以理解为包含精神层面的赡养义务。
尽管婚内赡养义务在法律文本中主要体现为经济方面的供给,但实际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应承担起精神层面的支持与照顾义务。
配偶间的赡养责任并非绝对,当一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极端违背婚姻义务的行为时,法律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考虑免除受害方对加害方的赡养责任。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认定和裁决。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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