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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医疗机构应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大律师网 2024-04-25    人已阅读
导读:本文旨在探讨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主要涉及患者知情权的保障、告知内容的范围、告知方式及告知时机等关键问题。这些义务源自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旨在保护患者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确保医疗活动的合法合规。

医疗机构应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1. 患者知情权保障:医疗机构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本质上是对患者知情权的尊重与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意味着患者有权了解与自身健康状况、治疗方案、预后等相关的信息,从而作出符合个人意愿的医疗决策。

2. 告知内容范围:

- 病情信息:医疗机构需详细告知患者疾病诊断、病情进展、预期治疗效果等。

- 医疗措施:包括拟采取的检查、治疗、手术等具体措施,以及可能伴随的疼痛、不适、副作用等。

- 医疗风险:包括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失败可能性、后遗症等风险,以及不接受或延迟治疗可能产生的后果。

- 替代医疗方案:提供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方案及其优缺点,使患者能够权衡利弊,做出最佳选择。

- 费用信息:依据《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还应告知患者诊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以及预计总费用等。

3. 告知方式及告知时机:告知应以患者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如口头解释、书面说明、影像展示等。告知时机应在实施相关医疗行为前,确保患者有足够时间考虑并作出决定。对于紧急情况下的抢救性医疗行为,无法事先告知的,应在事后及时补正告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

《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患者能否就隐私权被侵犯提起诉讼?

患者作为公民,其隐私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医疗法律法规的保护。当患者的隐私权在医疗活动中遭到侵犯时,具备法定条件的,患者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的内涵包括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在医疗领域,患者的病历资料、身体状况、诊疗过程等信息均属于其隐私范畴,应当受到严格保护。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泄露、非法使用、公开患者的隐私信息,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患者隐私安全,导致患者隐私权受到侵犯,即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此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等医疗法律法规,也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保护患者隐私权的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可能导致患者隐私权受损,进而引发侵权责任。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当患者认为其隐私权在医疗过程中遭受侵犯时,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即可依法提起诉讼:

1. 存在实际的侵权行为: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实施了泄露、滥用、公开患者隐私信息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2.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患者隐私权受损的事实与侵权行为直接相关。

3. 侵权人存在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如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明知或应知其行为可能侵犯患者隐私权而为之,或者对保护患者隐私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4. 患者存在实际损害:包括精神损害、财产损失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其近亲属。”

4.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5.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综上,患者在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况下,完全有权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在诉讼过程中,患者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及其所受损害,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和查明的事实作出公正裁判。

如何界定侵犯患者知情权的行为?

侵犯患者知情权的行为,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未能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充分告知与诊疗活动相关的重要信息,导致患者无法对自身健康状况、疾病诊断、治疗方案、预后情况以及可能的风险和并发症等有充分了解和自主选择的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界定侵犯患者知情权的行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1. 主体:行为的实施者应为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诊所、卫生院等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医务人员则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等直接参与诊疗活动的专业人员。

2. 行为: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

- 未告知患者的病情、病因、诊断结果;

- 未详细解释拟采取的治疗方案,包括方法、目的、预期效果、疗程、费用等;

- 未告知可供选择的其他合理诊疗方案及其优缺点;

- 未充分揭示诊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发症、副作用及应对措施;

- 未告知患者拒绝或放弃某种治疗可能产生的后果;

- 未告知涉及人体试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需要患者书面同意的情况。

3. 后果:因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未能对诊疗活动进行有效理解和自主选择,具体表现为:

- 患者对自身病情、治疗方案等重要信息处于未知状态;

- 患者无法基于充分信息做出符合个人意愿的诊疗决策;

- 患者因此遭受身体损害、精神痛苦、经济损失等不利后果。

4. 主观过错: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明知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出于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未能履行,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在某些情况下,如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还可能存在故意的主观过错。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界定侵犯患者知情权的行为,需结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从行为的主体、行为内容、行为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方面进行全面考量。当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知情权受损且产生相应后果时,即可认定为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

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是其依法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尊重和保护患者权益的直接体现。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地向患者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患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医疗决策。同时,患者也应积极行使知情权,主动询问、了解相关医疗信息,共同营造公正、透明、互信的医患关系。作为专业律师,我们建议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法律培训,确保医务人员熟知并严格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因告知不当引发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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