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自首规定的是相对从宽处罚原则,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在决定投案自首的减刑幅度时,会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例如,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那么其减刑幅度可能会相对较高,甚至可以达到基准刑的40%以下。相反,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且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其犯罪证据的情况下才投案自首,那么其减刑幅度可能会相对较低。
罪行轻重也是影响投案自首减刑幅度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对于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如果其有自首情节,那么法院可能会给予更大的减刑幅度,甚至可能依法免除处罚。而对于犯罪较重的犯罪分子,即使其有自首情节,法院在裁量刑罚时也会更加谨慎,减刑幅度可能会相对较小。
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也是影响减刑幅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犯罪分子在投案自首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那么法院在裁量刑罚时可能会给予更大的减刑幅度。
虽然投案自首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并不意味着投案自首一定能减刑。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对自首规定的是相对从宽处罚原则,而非绝对从宽处罚原则。
法院在决定投案自首的减刑幅度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意味着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来决定是否减刑以及减刑的幅度。因此,即使犯罪分子有自首情节,也不能保证一定能减刑。
如果犯罪分子的罪行极其严重,即使其有自首情节,法院在裁量刑罚时也可能认为自首情节不足以成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可能无法获得减刑。
法院在裁量刑罚时还会考虑其他量刑情节,如犯罪分子的前科情况、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等。如果其他量刑情节较为严重,那么即使犯罪分子有自首情节,也可能无法获得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