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若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发工资,则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职工全年累计事假25天且工资全额发放,单位有权取消其当年年休假资格。
若职工请事假累计未达20天,或虽超过20天但单位已扣除相应工资,则仍可享受当年年休假。职工全年累计事假15天,或累计事假22天但单位已扣除22天工资,均不影响年休假权益。
若职工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后续又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则取消下一年度年休假资格。职工在3月休完5天年休假后,全年累计事假22天且工资未扣,则次年不得再休年休假。
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停工留薪期及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不影响年休假权益。职工休完产假后仍可正常享受年休假。
若职工在入职前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使处于试用期,也可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原单位工作满1年后跳槽至新单位,试用期内可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年休假天数。
若职工入职前累计工作不满12个月,则试用期不享受年休假。应届毕业生首次就业或职工工作年限不足1年时,试用期无法享受年休假。
试用期员工年休假天数按“(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全年应休天数”计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职工7月1日入职,全年应休5天,剩余184天可折算为2天年休假。
单位需根据生产情况与职工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可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若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经职工同意可不安排休假,但需支付300%日工资作为补偿。
若试用期结束时职工仍未休年休假,单位应在后续安排补休或支付补偿。职工试用期3个月,剩余年休假天数可顺延至转正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