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与第二十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这一条款直接界定了未成年人游戏充值行为的法律效力:若充值金额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可支配范围(如单次充值数百元、累计充值数千元),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则该行为无效,家长有权要求游戏平台返还充值款项。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充值行为是否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匹配”为核心判断标准。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八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八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每月累计不得超过200元。
平台未落实该限制的,导致未成年人超额充值,家长可主张平台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8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监护人请求返还已充值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需家长提供充值行为系未成年人所为的初步证据(如登录时间、操作习惯等)。
未成年人游戏充值追偿的年龄界限,本质是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法律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游戏充值行为绝对无效,家长可直接要求平台全额退款,无需证明充值行为是否经同意。
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充值行为的效力取决于金额是否超出其认知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无效。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习惯”为参考,综合判断充值金额是否合理。
家长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充值行为系未成年人所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家长可通过提供游戏账号登录记录、操作习惯分析、支付密码保管情况等证据,辅助证明充值主体为未成年人。
平台未落实实名认证或消费限制措施,法院可能推定平台存在过错,减轻家长的举证负担。
与未成年人不同,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游戏充值行为原则上有效,退款需以合同解除或撤销为前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三要件。
成年人主动充值购买游戏道具或服务,且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平台有权拒绝退款。
但若存在以下情形,成年人可主张退款:
1、平台违约:如游戏服务未达约定标准(如服务器长期故障、道具功能缺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成年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费用;
2、重大误解或欺诈:如平台虚假宣传游戏内容(如承诺“独家道具”实为通用道具),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与第一百四十八条,成年人可请求撤销合同并退款;
3、显失公平:如平台利用优势地位设置“霸王条款”(如“充值后概不退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成年人可主张条款无效并退款。
未成年人游戏充值追偿的核心是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成年人消费退款则需平衡合同自由与公平原则。家长应妥善保管支付密码、关注未成年人网络行为,平台需落实实名认证与消费限制措施,成年人则应理性消费、避免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