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即使仅工作3小时,劳动者依然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即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小时支付工资,这为短时间工作的报酬支付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试用期工资标准受双重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践中,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已办理入职并实际提供劳动(如考勤记录、入职证明等),就有权主张相应报酬。
即使工作时间仅为3小时,用人单位也需按照上述标准折算薪酬。若用人单位以试岗无薪等理由拒绝支付,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支付拖欠工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报酬支付不受工作时长限制,这是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基本法律原则。
试用期被辞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这是法定强制性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无论辞退原因是否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都无权拒绝出具该证明。
离职证明的内容需符合法定要求,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得遗漏必要信息或添加无关内容。
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如影响再就业、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等)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双方对辞退存在争议,也不影响用人单位履行出具离职证明的义务。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及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以保障自身再就业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