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未对老年同居作出禁止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制度实行登记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但法律未将其定性为违法行为。
老年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选择同居,属于个人生活自由范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需特别注意的是,若一方或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却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罪。
根据司法解释,重婚罪的认定需满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要件,如公开以配偶身份参加社交活动、共同生育子女等。
仅是偶尔同居或未公开关系,一般不构成重婚,但可能面临道德谴责或配偶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老年同居协议书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
协议内容涉及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生活费用分担等事项,且双方自愿签署,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
同居协议不得涉及人身关系或超出同居范围的约定。
根据司法实践,以下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1、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如约定“一方不得与其他异性交往”,因侵犯《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名誉权、隐私权而无效;
2、子女抚养权约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由法院结合子女利益判决,同居协议无权预先设定;
3、婚姻关系相关条款:如约定“同居满五年自动转为夫妻关系”,因违反婚姻登记制度而无效。
老年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分割规则需结合产权登记、出资情况及协议约定综合判断:
1、个人财产:
房产由一方在同居前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共同财产:若房产为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按出资比例分割。
无法证明出资比例,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推定为等额共有;
3、协议优先:
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如“房产归出资方所有,另一方放弃权利”),则按协议执行。
但协议需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效力要件,否则可能被撤销或认定无效;
4、贡献补偿:
一方未出资但对房产有重大贡献(如装修、还贷),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补偿金额需结合贡献价值、同居时长等因素综合判定。
老年同居是法律未禁止的生活方式,但缺乏婚姻关系的全面法律保障。通过签署合法有效的同居协议、明确财产归属,可大幅降低纠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