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入股的股份计算需以土地使用权合法性为前提,并遵循“评估作价、权属转移”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用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需满足三个条件:
1、权属清晰:土地使用权须为出资人合法所有,禁止以划拨土地、权利负担土地或非法建筑物出资。
2、评估作价:土地价值需由专业机构评估,评估结果需真实反映市场价值。若评估价显著低于章程定价,法院将认定出资人未全面履行义务。
3、权属转移:土地使用权需变更至公司名下,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未完成转移的,即使公司实际使用土地,仍构成出资瑕疵。
在计算方法上,实践中存在三种主流模式:
1、面积评估法:以土地面积乘以单位面积评估价确定总价值,再按出资比例折算股份。
2、产出价值法:根据土地预期产出(如农作物产量、市场价格)计算收益价值,再折算股份。
3、综合评估法:结合土地位置、土壤质量、基础设施等因素赋予权重,综合打分确定价值。
土地入股的分红需遵循“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具体分配规则由合同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利润分配需先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与公益金,剩余部分按股份分配。
司法实践中,分红争议多集中于以下方面:
1、保底分红与浮动分红的区分:
部分合同约定“保底分红+超额分成”,即农民先获得固定收益,再按经营利润参与超额分配。
2、分红条件的限制:
公司连续亏损,农民是否仍可要求分红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公司章程可另行约定。
合同明确约定“亏损年度不分红”,则农民需承担经营风险;若未约定,法院可能支持农民在弥补亏损后要求分红。
3、分红支付的保障:
为防止经营方拖延分红,合同可约定“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农民代表进入董事会监督分红”。
农民以土地入股的收益属于“按土地要素分配”,这是我国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第六条,国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其中“多种分配方式”包括按土地、资本、技术等要素分配。土地入股的收益分配具有以下特征:
1、非按劳分配属性:土地入股收益源于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而非农民的劳动投入,因此不属于按劳分配。
2、按要素贡献分配: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其价值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农民按土地贡献获得收益。这与《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出资人按约定或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的规定一致。
3、政策支持与规范:为保障农民权益,政策要求土地入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且农民有权推选代表进入董事会行使监督权。
土地入股的股份计算、分红分配与分配性质认定,需在法律框架内平衡各方利益。农民与经营主体应通过专业评估确定土地价值,在合同中明确分红规则与风险分担机制,并依法办理权属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