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质权人是指"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债权人"。
该定义明确质权人的核心特征:占有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资格的取得需满足双重条件:一是与出质人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二是通过交付或登记取得质押财产的实际控制权。
司法实践中,质权人范围涵盖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
出质人则指"为担保债务履行,将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其主体资格具有双重性:既可以是主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作为财产提供方,出质人需对质押财产享有合法处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以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出质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以共有财产出质的,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质权行使需遵循法定条件与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质权人行使权利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二是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
在动产质押中,质权人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折价或变卖价格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若协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70%的,其他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申请法院撤销。
权利质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
以汇票、本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人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出质人协议兑现或提存价款。
股权质权的行使需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限制,上市公司股票出质后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025年实施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明确,质权人行使权利时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查询质押状态,避免权利冲突。
质权行使的司法保障机制包括:质权人可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质押财产毁损的,出质人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财产;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损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核心权利包括:占有质押财产权、优先受偿权、孳息收取权、质押财产保全请求权。
其义务主要体现在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因保管不善致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人的权利体系包含:质押财产返还请求权(债务清偿后)、损害赔偿请求权(质权人过错致损时)、第三人追偿权(第三人出质时)。
其义务包括:交付质押财产义务、禁止擅自处分质押财产义务、瑕疵担保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七条明确,出质人违反禁止处分规定的,质权人可主张损害赔偿,但不得直接取得质押财产所有权。
权利义务的失衡调整机制体现在:当质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可能危害质权人权利时,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补充担保;出质人拒绝提供的,质权人可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提前清偿债务。
这种制度设计既保障质权实现,又防止质权人滥用权利。
质权法律制度通过明确主体界定、规范权利行使、平衡利益关系,构建起完整的担保物权体系。质权人作为优先受偿权人,其权利行使受严格程序约束;出质人作为财产提供方,其权益保护贯穿质押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