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导致羁押37天,符合法定条件时可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实践中,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7天(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若在此期限内因证据不足未被批准逮捕,或逮捕后因证据不足撤销案件、不起诉,当事人可主张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通常为作出拘留或逮捕决定的机关。赔偿范围包括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存在其他直接损失(如误工费、医疗费),需提供证据证明方可获赔。
申请程序:
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载明个人信息、赔偿请求、事实与理由。
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未决定或不服决定的,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羁押期间是否折抵刑期,取决于最终判决的刑罚类型。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1、管制: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因管制为社区矫正,对人身自由限制程度较低,故折抵比例较高。
2、拘役、有期徒刑: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为短期剥夺自由并强制劳动,有期徒刑为长期监禁,折抵比例相同。
3、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无期徒刑、死刑:
羁押期间不折抵刑期。
因无期徒刑与死刑不存在刑期计算问题,无罪或免予处罚则无刑期可折抵。
羁押期限因诉讼阶段不同而有所差异:
1、侦查阶段:
刑事拘留:最长37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逮捕后侦查羁押:通常2个月,案情复杂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
2、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审查期限一般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每次1个月。
3、审判阶段:
一审普通程序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3个月;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二审一般2个月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法院批准可延长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