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行为通过虚构、篡改或毁灭证据材料,意图扭曲司法裁判结果,严重侵蚀司法权威与程序正义。
我国法律对伪造证据的规制形成民事、行政、刑事三位一体的惩戒网络,其处理方式与诉讼类型、行为主体及情节严重程度密切相关。
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行为首先面临强制措施制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法院可对伪造证据的个人处以最高10万元罚款或最长15日拘留,单位则面临5万至100万元罚款。
此类处罚不要求行为构成犯罪,仅需证据存在虚假性且妨碍审理即可启动。例如,当事人伪造合同意图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经形式审查发现文件签名笔迹与样本不符,即可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若伪造证据行为导致对方财产被错误保全或执行,行为人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用及信用修复成本。
刑事诉讼对伪造证据的规制更为严密,根据主体身份与行为方式差异,构成不同罪名:
普通主体犯罪:依据《刑法》第307条,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且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此处“情节严重”包括多次伪造、涉及重大案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若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如诈骗罪,则按想象竞合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特殊主体犯罪: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施伪造证据行为的,构成《刑法》第306条之罪,刑罚幅度与普通主体相同,但司法实践中常因主体特殊性而从严掌握量刑标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伪造证据的,则构成徇私枉法罪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需按牵连犯原则从重处罚。
关联犯罪认定:伪造证据行为常与虚假诉讼、妨害作证等犯罪交织。如行为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伪造关键证据,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应数罪并罚。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则可能同时触犯妨害作证罪与故意伤害罪。
单位实施伪造证据行为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需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多见于企业通过伪造财务凭证逃避债务或虚构交易骗取贷款。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伪造证据的,法律明确规定从重处罚,例如法官篡改庭审记录或检察官伪造讯问笔录,均需在基准刑基础上增加20%-30%的刑罚量。
司法机关认定伪造证据需综合形式审查与实质判断:形式审查聚焦证据来源合法性、收集程序规范性及载体完整性;实质判断则通过技术鉴定与逻辑推演揭示虚假性。
行为人主观故意通过客观行为推定,如多次伪造、逃避调查或毁灭原始载体等情形,均可佐证其主观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