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雨棚与凉亭作为构筑物,若未取得该许可证即擅自搭建,直接构成违法建设。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违建时,不仅关注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还会审查构筑物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
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细化了认定标准。
如重庆市明确伸缩雨棚不纳入违建查处范围,而浙江省则规定未经审批封包露台属新增违建,一律拆除。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禁止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
这意味着,即使雨棚未落地、凉亭采用轻质材料,若未履行审批程序,仍可能因违反部门规章而被认定为违建。
物业规约的约束力同样不可忽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有权制定管理规约,对住宅外立面搭建构筑物作出限制性规定。
小区规约明确禁止在花园搭建雨棚或凉亭,业主擅自施工即构成违约,物业公司有权依据规约要求整改。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会综合考量规划许可、地方性法规及物业规约,形成“法律—行政法规—规约”三级认定体系。
二楼业主对一楼搭建行为的阻止权,源于《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相邻权保护原则。
根据该条款,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雨棚遮挡二楼采光、雨水溅射影响阳台使用,或凉亭结构存在安全隐患,二楼业主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程序上,二楼业主需遵循“协商—投诉—诉讼”的递进式救济路径。
主动与一楼业主沟通,说明搭建行为对自身权益的具体影响,并协商调整方案。
协商未果,可向物业公司投诉,要求其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履行制止义务。
物业公司若未及时处理,二楼业主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由其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强制拆除的决定。
为避免法律风险,一楼业主在花园搭建雨棚或凉亭前,应优先履行审批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土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项目涉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还需额外提交相关规划文件。
审批过程中,业主应重点关注构筑物的高度、面积、材质等参数是否符合地方性法规要求。
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规划许可,业主可探索替代方案。
同时,业主应主动与物业、邻居沟通,将设计方案提前公示,争取理解与支持。
在纠纷处理阶段,业主需保留完整证据链,包括审批文件、沟通记录、现场照片等,以应对可能的行政处罚或民事诉讼。
被认定为违建,业主应积极配合整改,避免因拒不执行行政决定而被强制拆除,甚至承担额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