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章的法律效力基础与使用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这一条款确立了签名、盖章与按指印三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
2026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盖章行为,应当结合公章备案情况、使用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其真实性。
这表明公章本身具备独立的法律效力,并非必须与法人代表签字同时存在才有效。
关于公章的备案与管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要求企业公章必须在公安机关完成备案手续。
备案公章对外具有公示效力,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在商事实践中,只要加盖的是备案公章,即便无法人代表签字,原则上也视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除非相对方明知或应知公章使用存在越权情形。
2026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电子公章与物理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使用规则适用《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
二、法人未签字时的风险防范与例外情形
尽管备案公章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一条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综合考量盖章之人的权限、交易习惯等因素,判断加盖公章行为的效力。
这意味着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人未签字可能影响合同效力:
一是涉及公司重大资产处置或担保事项时,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要求,可能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持;
二是交易相对方明知公章使用人无权限或超越权限的;
三是公司能够证明公章系被盗用或伪造的,此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欺诈的法律规定。
2026年新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强化了公章使用留痕管理,建议企业建立"盖章+签字"双重要素确认机制。
对于金融机构、政府部门等重要交易对手,即使法律不强制要求法人签字,实践中也往往将其作为风险控制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特别提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是否成立,应当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不宜仅以欠缺法定代表人签字为由否定合同效力。
但为防范风险,重大合同建议同时满足三个要素:备案公章、授权文件及适当审批流程。
电子合同则需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关于可靠电子签名的四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