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6年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音乐作品是指以旋律、和声、节奏等音乐语言创作,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编曲作为对音乐作品的重新编排和音色设计,当具备独创性时,同样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026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首次明确将"具有独创性的音乐编曲"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强调保护的是编曲中的创造性表达而非技术性操作。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编曲是否构成抄袭主要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双重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编曲侵权需满足:被告有机会接触原告作品,且两者在独创性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相似。
这里的实质性相似重点考察以下几个要素:
一是主导动机和旋律线条的相似程度,2026年司法解释明确8小节以上的连续相似旋律推定构成侵权;
二是和声进行的独创性安排,特别是非常规的和声连接方式;
三是具有识别性的节奏型态设计;
四是特殊音色组合与效果器运用,2026年新规首次将"具有显著识别特征的电音设计"纳入保护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编曲的保护存在一定限制。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排除对以下情形的保护:音乐创作中的惯用技法、必要的音乐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形式以及来自音乐公共领域的素材。
2026年新增的"合理借鉴"条款规定,基于同一音乐风格的类型化表达,不构成侵权。
在诉讼举证方面,原告需提供原创证据和相似性比对分析,法院通常会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对于不同类型的编曲元素,法律保护程度也有所差异:旋律编排的保护力度最强,和声进行次之,常规节奏型的保护最弱。
2026年《电子音乐著作权保护指引》特别规定,完全由算法生成的编曲元素不享有著作权,但人工干预超过50%的部分可受保护。
在责任承担上,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编曲抄袭者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可参照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或法定赔偿标准(2026年提高至500万元上限)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