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与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同居期间,女方若以表达爱意、增进感情为目的,自愿向男方转账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如“520”“1314”等),或赠送礼物、支付日常消费开支,通常被认定为赠与行为。
赠与合同成立后,除法定撤销情形外,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
例外情形:
赠与行为附有条件(如以结婚为目的),且条件未成就,赠与人可主张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转账背景、双方陈述、聊天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赠与是否附条件。
二、借贷关系:
若女方主张转账为借款,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同居期间,双方可能因共同生活、经营等产生频繁资金往来,仅凭转账记录难以直接认定借贷关系。
举证要点:女方需提供证据证明转账时双方明确约定为借款(如聊天记录中男方承认借款、事后补写的借条等)。
无法证明借贷合意,法院可能将转账认定为赠与或共同生活开支。
三、共同财产分割:
同居期间,双方可能共同购置财产或共同经营项目,形成共有关系。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四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按以下规则分割:
1、有约定:按双方约定处理;
2、无约定: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分配。
分割原则:
女方参与共同出资或经营,可主张分割相应财产份额。
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女方出资30%,则分手时可要求按30%比例分割房产价值。
无法证明出资比例,法院可能视为等额享有。
四、特殊情形:
1、彩礼返还:
女方转账属于彩礼性质(即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财物给付),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女方可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会结合当地习俗、转账金额、给付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2、保管合同:
双方明确约定转账款项为代为保管,且有证据证明(如书面保管协议),则女方可要求男方返还保管物。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