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启动征收程序。政府需先行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
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多数被征收人利益的,还需召开听证会。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范围内房屋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公示,被征收人有权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评估是确定补偿金额的基础。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金额、搬迁期限等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等具体安排。
被征收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房。如拒不搬迁且未达成协议,政府可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拆迁整体流程无固定统一时限,但各环节有法定最低要求。如征求意见不少于三十日,评估报告送达后申请复核期限为十日。
从征收决定公告到签约完成,通常需一至三个月。若多数住户配合,流程可加快;如存在争议或诉讼,时间将相应延长。
签约率达标后,政府组织腾房验收。未签约户进入补偿决定程序,该阶段可能额外增加一至两个月。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视案件积压情况而定,一般需一个月以上。因此,完整流程短则两三个月,长则半年甚至更久。
被征收人主动配合、及时提交材料,有助于缩短周期。拖延或反复异议虽属权利,但客观上会拉长整体时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补偿协议签署后,征收部门应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补偿款。实践中,多数地区规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支付时间起点以协议生效为准,通常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如协议另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但不得明显不合理延迟。
如遇财政拨款流程、银行系统处理等因素,可略有顺延,但征收单位有义务及时说明原因并确保尽快到账。
逾期未支付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履行协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支付补偿款及相应利息。
补偿款必须足额、一次性支付,除非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分期或其他方式。任何克扣、截留行为均属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