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员工将未拔除钥匙的电动三轮车停在人行道上卸货,未料一3岁幼童玩耍时意外将车启动,致车侧翻,将5岁哥哥压于车下,致其头部严重受伤、左侧身体偏瘫。近日,贵州六盘水盘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调解:由超市及其员工周某共同赔偿伤者各项损失共计58万元。
据介绍,2017年5月31日,盘州市某超市员工周某将未拔除车钥匙的无牌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人行道路上卸货,不满5岁的陈某甲和三周岁的弟弟陈某乙在旁玩耍,后陈某乙将周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启动行驶,导致三轮车向右侧翻,将陈某甲压倒于车下,造成陈某甲头部严重受伤。此次交通事故致使陈某甲左侧身体偏瘫,生活无法自理,需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2018年2月9日,陈某甲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按交强险承保限额赔偿12万元,并与周某共同赔偿50%的经济损失53万余元。
盘州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调查后,结合案件情况及双方实际状况对该案进行了调解,经多次思想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超市及周某赔偿陈某甲各项损失共计58万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超市员工周某将未拔除车钥匙的无牌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人行道路上卸货,属于职务行为,因此,超市必须履行周某对外侵权的赔偿义务。但是周某停放无牌电动三轮车且未未拔除车钥匙,可以认定周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超市有权向周某追偿损失。
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是基于侵权关系,而向员工追偿是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因此具体的数额需根据具体行为人对损害发生的过错和性质来判断,但司法实践中对此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