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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职工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大律师网 2024-03-05    100人已阅读
导读: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如果职工对工伤鉴定结果持有异议,我国法律赋予了职工提出重新鉴定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的权利。

职工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如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首先可以向做出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若认为工伤鉴定等级不准确,也可依据相关规定请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不服的。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能否申请工伤鉴定?

即使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的,依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免除。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职工有权申请工伤鉴定,并要求相关单位或雇主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同时,建议劳动者在入职后及时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充分保障自身权益。

哪些情况下职工不能直接申请工伤鉴定?

职工在遭受与工作相关的伤害或者职业病后,一般有权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职工不能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鉴定申请:

1. 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并未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其无法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2. 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单位已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职工不能再自行申请。

3. 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生的非因工伤病:若职工所受伤害或疾病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导致,此种情况不属于工伤范畴,职工无权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以上仅为一般性回答,具体案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当职工对工伤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时,应当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请求再次鉴定等方式寻求救济。在此过程中,建议职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各项程序的合法合规,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的工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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