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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192条的非法占有目的在何种情况下成立?

大律师网 2024-04-24    100人已阅读
导读:本文针对“第192条的非法占有目的在何种情况下成立?”这一问题,从专业律师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主要探讨了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律定义、构成要件及其在具体案件中的判断标准,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并对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提供专业见解。

第192条的非法占有目的在何种情况下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其中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该罪名的核心构成要件,对于罪与非罪的认定至关重要。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且不予归还的意图,具体而言,其在以下几种情况中可能成立:

1.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人在集资过程中,通过虚构投资项目、夸大回报率、伪造资质证明等手段,使投资者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资金。这种行为表明行为人并无实际投资或偿还的意愿,其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资金。

2. 肆意挥霍集资款:行为人将集资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奢侈消费、赌博、偿还个人债务等非集资项目用途,且无合理解释或补救措施,表明其并无将资金用于约定投资目的的意图,而是意图非法占有。

3. 逃避返还资金:行为人在集资后,面对投资者要求返还本金及收益时,采取逃匿、转移资产、编造借口拖延等方式拒绝或无力返还,显示出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4. 未按约定使用集资款:集资款项未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和项目进行使用,且无正当理由,造成资金无法追回或严重亏损,足以推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5. 缺乏偿还能力:行为人在集资前或集资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或者明显缺乏偿还能力,仍大量筹集资金,事后无法偿还,可视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罪的关系是怎样的?

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罪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它是构成诈骗罪不可或缺的主观要件之一。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非法占有目的的定义: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违反法律规定,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且并无返还之意图的心态。在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通常表现为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即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原权利人的控制,并永久性地归自己所有。

2.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 主体要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客观要件: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

- 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法定量刑情节: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

3. 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罪的关联:在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主观心态的核心要素,它直接决定了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具体而言:

- 必要性:只有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才可能被视为诈骗行为,而非其他如民事欺诈等非犯罪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存在欺骗行为,也不能构成诈骗罪。

- 决定性:非法占有目的直接影响到诈骗罪的定性和量刑。例如,非法占有目的的强烈程度、持续时间、行为人的事后态度(如是否愿意归还财物)等,都可能影响到法院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判断,从而影响量刑。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诈骗罪不可或缺的主观要件,它决定了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的目的和动机,直接关系到诈骗罪的定性和量刑。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诈骗罪时,必须对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深入审查和判断。

刑法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点有何要求?

“非法占有目的”是刑法中认定某些财产犯罪成立的核心要素之一,尤其在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等涉及财产转移的犯罪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它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违法行为,使原本不属于自己的财物脱离原所有者或者占有人的控制,转为自己非法所有的心理状态。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点,法律上有明确或隐含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犯罪行为实施之前: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包括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形成。这意味着,行为人在着手实施如诈骗、盗窃、侵占等行为时,必须已经具备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或行为完成后才萌生非法占有目的,即使最终实现了财物的占有,也不能构成上述相关犯罪。这是因为,犯罪故意的形成时间直接影响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只有在行为实施前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才能表明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性质有清晰的认识,并基于这种认识有目的地实施犯罪行为。

2. 非法占有目的持续至财物实际占有之时:非法占有目的并非一次性心理状态,而是一种持续的心理倾向,须贯穿于整个犯罪过程,直至实现对财物的实际占有。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如果行为人中途放弃了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该目的因其他原因未能持续至财物占有之时,则可能影响到犯罪的成立。例如,在盗窃过程中,行为人虽已着手实施盗窃,但因良心发现、畏惧法律制裁等原因放弃并主动归还财物,此时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并未持续至占有财物之时,可能不构成盗窃罪。

【引用法条】

虽然我国《刑法》中并未直接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点要求,但其精神内涵可以从相关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得以体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处虽未直接提及非法占有目的,但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即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解释所称诈骗‘数额较大’,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认定。”此处明确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强调以实际骗取的财物数额作为量刑依据,实际上要求非法占有目的需持续至财物实际占有之时。刑法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点要求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即已形成非法占有目的,并且该目的须持续至实现对财物的实际占有。这一要求体现了刑法对犯罪故意形成与持续性的严格审查,确保对行为人进行准确、公正的刑事评价。

非法占有目的在集资诈骗罪中的成立,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尤其当行为人存在虚构事实、肆意挥霍集资款、逃避返还资金、未按约定使用集资款、缺乏偿还能力等情形时,更易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准确把握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确保公正、公平地惩治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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